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如何把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和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实践要求,围绕“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工作目标,构建多方参与、联动共治的多元调解体系,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在全面总结县构建“公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上,认真查摆剖析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一)纠纷类型多样化。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一些新特征新变化,矛盾纠纷涉及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争议内容也更加多样。

根据2023 年“三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相关数据统计,我 县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合同及债务纠纷 668 起,占比 40.31%,婚姻恋爱家庭纠纷 383起,占比 23.11%,邻里纠纷 355 起,占比 21.42%,资源权属纠纷 94 起,占比 5.67 %,劳动争议纠纷 77 起,占比4.65%,涉校涉医纠纷 18 起,占比 1.07%,涉房地产及征地拆迁纠纷 16 起,占比 0.97 %,其他纠纷 46 起,占比2.78%。

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须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二)纠纷主体群体化。

有很多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的利益诉求一致,同类人群,同类事件的联动性较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如劳资纠纷、征地拆迁,失地农民补偿等,当事人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觉得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于是通过一些类似群体上访等特殊手段向政府施压,以实现其利益诉求。

(三)调解处置复杂化。

如资源权属、拆迁补偿、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多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交织发生。

产生矛盾纠纷的对象也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发展为公民与团体、单位乃至行政机关等,纠纷愈发复杂,处理起来更为棘手。

有些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往往参与者的一些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的诉求和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 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增加了化解工作的难度。

(四)社会舆情网络化。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特别是在微博,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崛起后,很多矛盾纠纷发生后主流媒体还未介入,一些个人或团体就开始在网络上大肆转发,试图混淆视听。

甚至有些为了出名在消息还没得到核实前就开始恶意炒作,诱使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到评判中,导致事态更加复杂,难以掌控。

二、我县关于构建“公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主要实践近来年,县公安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预防警务,创新基层治理,持续在源头防范、主动摸排、建强队伍、多元化解发力,构建完善“公安+”矛盾纠纷摸排化解工作格局,切实把风险隐患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不断攀升。

今年以来,共摸排化解矛盾纠纷 1651 起,调解成功率达 99.64%,经验做法被新华社、法制日报刊发推广。

(一)聚焦宣防整治,持续在源头防范上发力紧盯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的人、事、重点场所、村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重点场所巡防,强化治安乱点整治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一是常态开展走访宣传。

每周二晚上组织民辅警、平安义警、网格员、志愿者开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