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探索

国内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探索本文作者:韩蕊 单位:中国刑警学院警犬技术系1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许多不同种类的犯罪也呈现出了智能化和科技化的特点。

这种趋势的出现也就对司法工作在打击犯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特别是对刑事诉讼的程序完善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作为法律教学工作者,特别是公安院校的法学工作者必须抓住机遇,勇于迎接挑战,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在教学过程中的指导思想,改革教学方法,解决刑事诉讼法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1)教学方法单一,缺乏新颖性。

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大多采用单一的以讲授为主的方式,公安院校亦如此。

单一的讲授的教学方式只能单纯地向学生传递知识,但是却很难培养学生的主动应用知识的能力。

尤其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来说,主动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将法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要求更高。

如果刑事诉讼法的教师在教学中采用单一的讲授式的教学方式,这样会使教学与实践脱节,难以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更难以提高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目的不明确,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单纯地追求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而不注重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

这样的教学方式,违背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既具理论性又具应用性的重要学科,在教学过程中,也必须重视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然而,在现实的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大多重视单一的理论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够重视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方式方法的研究,这种教学模式的弊端就是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不会“用法”,不会“执法”。

(3)教师缺乏实务经验,对实践性教学的指导力不强。

目前阶段,法学教师更关注于理论研究,往往忽视了深入基层、深入实践。

不能主动地在实践中寻到问题、发现问题、更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对于法学教师,尤其是公安院校的法律教师来说,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应该具有丰富的公安实务经验。

然而,现实中,大多数法律教师把精力投入在理论研究中,导致了自身公安实务经验的欠缺,因此也就很难对学生的实践性教学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

3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基本原则3.1 坚持理论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具有很高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