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党规党纪 全面从严治党
严明党规党纪 全面从严治党
——新《准则》《条例》学习辅导廉政党课
同志们:
根据局党委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我今天主要围绕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和宣贯,也是一堂廉政党课。
我主要讲三个部分:
一、新《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背景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我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对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也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
(一)为什么要修订、出台新《准则》
大家都知道,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实施5年来,从实践情况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管住了党员领导干部的“手脚”,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
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如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条款。
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如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虚报工作业绩等条款。
四是记全难。禁止性要求太多,很难记,很难对照检查自己。
(二)为什么要修订、出台新《条例》
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版的《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内监督执纪的重要依据,在教育、监督、挽救党员和纯洁党的队伍方面曾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
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如原《条例》中贪污受贿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刑事色彩浓厚,与对党组织、党员的特殊身份、纪律要求切合度不够。
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基于以上情况,党中央认为有必要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高的法规进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新《准则》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二、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新《准则》和《条例》主要内容
中央明确要求,广大党员要逐条学习,熟练掌握两部党内法规,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学习理解新《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并通过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六大纪律”。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3部分、8条、281字,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1.四个必须,体现在导语部分。
《准则》强调: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导语部分,重申了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2.八条规范,体现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
一是党员廉洁自律的四条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很好记,主要是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条规范 。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这也很好记,来源于国学经典《礼记·大学》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结合十八大以来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廉洁从政、用权、修身、齐家这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这样,“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3.新《准则》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向上向善的共性要求。
其主要特点有: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二)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1、总则,突出全面从严治党。
总则分为五章。
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
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
2、分则,开列党纪“负面清单”。
分则分为六章,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六大纪律”。
分则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类,共分6章。
(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3)“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
(4)“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5)“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6)“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附则”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3、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突出党纪特色”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一是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分则各章的内容。二是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三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任其发展,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原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将其他章节中本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内容划到修订后的政治纪律中。如,将原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中规定的“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归入政治纪律;充实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在政治纪律中新增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等;强调严格遵守政治规矩。将“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四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如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条例》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三)违反“六大纪律”的典型案例
案例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违反“六大纪律”。
2016年1月8日,中纪委通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被开除党籍的消息。
从中纪委公布的通报来看,副部级干部邓崎琳也算是“牛人”一个。为啥?中央去年刚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党员不能违反的“六大纪律”,邓崎琳“史无前例”地违反了个遍。在之前中纪委公布的违纪案件中,还没有哪个落马官员把这“六大纪律”都违反了个遍。从这个角度来说,邓崎琳也算是“创纪录”了。此前最接近这项“纪录”的,要数落马的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根据当时中纪委的通报,吕锡文违反了“六大纪律”中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五项。
此次,中纪委分条陈述了邓崎琳的“违纪问题”:
经查,邓崎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
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多占住房,违规领取奖金,长期占用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
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进行权色交易。
现年65岁的邓崎琳24岁便进入武钢集团工作,从一名车间工艺技术员做到武钢集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执掌帅印长达10年零6个月。从一名普通工人,到国企一把手,再到沦落为腐败蛀虫,邓崎琳究竟做了些什么?
其实,邓崎琳的违纪问题,早在去年中央巡视组向武钢反馈巡视情况时,就已露出端倪:当时,巡视组指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武钢集团管党治党责任缺失,“两个责任”落实失之于软、失之于散、失之于宽。整改期间,武钢共发现涉嫌暗箱操作、利益输送、领导人员插手工程项目271个,有42名领导的亲属围绕武钢做业务……这些目无党纪国法的行为,无不最终指向了当时武钢“一把手”——邓崎琳。
(1)违反政治纪律典型案例。
案例2:“任大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任志强,中共党员,华远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知名房地产商,网络大V,有军旅经历和“红二代”背景。因其言辞偏激任性,常出惊人之语,故而人送外号“任大炮”。
任志强口无遮拦、妄议中央。任志强多次在微博、博客等网络平台和其他公开场合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错误言论。对老百姓,他说“我是一个商人,我不应该考虑穷人”、“房产品牌就应该具有暴利”、“房价降了,开发商有权不盖房”、“公布开发商的成本无异于公布老婆的胸”、“历史证明,房价永远上涨”、“按平米算,胸罩的价格比房价贵多了”,对政府,他更是肆无忌惮:习主席提出“党媒姓党”,他公然挑拨说“彻底的分为对立的两个阵营了?当所有的媒体有了姓,并且不代表人民的利益时,人民就被抛弃到被遗忘的角落了!”;共青团中央发微博,“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任志强马上说“曾经被这口号骗了几十年”,并发长微博进行讥讽;政府对房地产进行调控,他说要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政府出台3600万套保障房计划,他在境外媒体发文攻击说是“大跃进”,一定完不成…这些言论非常让人不能不困惑:这门大炮时而对着国家政府,时而对着人民群众,说他是为民请命吧?他又如此看不起底层的老百姓;说是立场坚定的马列主义者吧?他又公开和党唱反调。
作为党员的任志强,成长的每一步都离开不党的培养,他每年的千万年薪,他今天的幸福生活,他的名望,他的地位,他的一切一切,都是党和人民给予的。而他,对党和人民总是冷嘲热讽,“负能量”满满。“一边赚着大把钞票,一边回头骂娘”,没有感恩,只有离心离德。
《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护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任志强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2016年5月,北京西城区党委决定给予任志强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3: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因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妄议中央方针政策的文章受到纪律处理。
2015年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微信“朋友圈”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消息一出,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有网民说,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也有人认为,互联网时代,微信“朋友圈”就等同于公共空间,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有舆论指出,当今社会,作为现代科技发展和工业现代化成果之一的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使用手机在“朋友圈”发送微信,转发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沟通、联络、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人们之间的联系因此变得更加迅捷、轻松、方便。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前述吴某因在“朋友圈”转发微信和发表评论,被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就是一个例证。
此事,对于吴某是深刻教训,对于公职人员则是提醒和警示: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已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应自觉在思想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微信“朋友圈”绝不是随意放言、口无遮拦而又平安无忧、任性潇洒的封闭保险箱,在圈子里同样要自律慎言。不能心无敬畏,在网络世界里丧失政治立场,随心所欲、妄言妄语。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纪律底线,悔之莫及。
(2)违反组织纪律典型案例。
案例4:国家某部委取消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干部提拔考察资格。
2015年7月,某部委通报,在近期的部机关干部选任工作中,1名局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和12名处级干部考察对象,因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2月份,该部党组拟提拔一批局级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了重点抽查核实,对照中组部反馈的查询结果,逐项开展了信息比对。通过比对发现,有一名考察对象申报了两套房产231平米、配偶持有股票19万元,但没有申报其配偶持有的167万元基金,存在瞒报行为,其没有报告的配偶持有基金数额超过了规定数额。该部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局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资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补报有关事项,并就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7月,该部所属单位拟提拔一批处级干部,在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重点抽查核实中发现,一名考察对象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是本人报告持有1本因私护照,而查询结果显示其持有1本因私护照和1本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二是未报告配偶投资注册企业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该同志配偶注册两个企业,一个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一个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个人出资金额15万元),其未报告配偶投资注册企业情况涉及数额超过了规定数额。该名同志所属单位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处级考察对象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及时补报。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近年来,中央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抽查比例从3%—5%提高到10%,同时实行“凡提必查”,此次又新增了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均反映了中央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组织管理的坚定决心。
(3)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
案例5:广东某厅原厅长黄某收受贿赂礼金近亿元
黄某在担任厅长期间,于平时逢年过节收受本厅、有关企业、党政领导干部与社会老板贿赂、礼金近亿元。其中不少是一些老板和领导干部以“人情往来”为由交到黄某及其家人手里的,少则一万两万,多的达成百上千万。对于每一笔账,黄某与其妻子陈某都默默记在心里。如果有一年行贿者没有“纳贡”,陈某还会觉得奇怪。
黄某收受的红包礼金之多令人咋舌。专案组曾在黄家发现一个装有6万欧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组织调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谁送的。而且这对夫妇有一个“交往不交易”的谬论,认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力交易,收点红包礼金不过是“礼尚往来”。在离开原任职地区后,他也收受一些老同事和当地老板的红包礼金,认为“反正与他们已经脱离直接关系了”。然而,这些进贡者或许不追求立竿见影的回报,但最终都是为了获得权力的庇护和回报。
2015年9月,黄某因违规收受巨额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被“双开”,其违纪所得被收缴,其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6:湖北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某:领导老板“一肩挑” 当官发财“两不误”
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但看着别人下海经商,有声有色,湖北省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周某坐不住了。为了掩人耳目,周某与“老下属”兼该区财政局副局长、经管局局长周某某合谋,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某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
2009年3月,周某以妻弟的名义与周某某各出资25万元的苗圃基地正式开业,周某实际占有50%股份。至此,周某“舞权”的戏台正式搭建起来。2010年、2011年,周某两次受周某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周某某的弟弟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接了一道路绿化工程和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因这两项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周某某与周某共同经营的苗圃基地里的苗木,工程完工结算后,其弟支付给周某某苗木款130万元。周某某收款后,按照之前约定,先后6次通过他人将收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计65万元转交给周某。
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问题,2015年3月,周某接受组织调查。9月,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局去年对引航中心干部职工以家属名义投资入股公司进行了专项清理,对领导干部而言,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就是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引航中心原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从以上案例可以得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4)违反群众纪律典型案例。
案例7:河北武邑公安人员刁难办证群众相关干警被处分
2013年10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户口在河北武邑的小周,目前在北京工作。去年底公司要派他出国,需要办因私护照,由于在北京缴纳社保不足一年,按规定他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至今,大半年过去了,小周返乡6次,可护照一直没有办下来,每次都被告知需要补充不同的材料,且办事人员态度蛮横。
报道细数了小周补办的证明:1、无犯罪证明;2、公司在职证明;3、公司营业执照;4、公司外派人员资格证明;5、本地身份证。而实际上,像小周这样的普通公民办理因私护照,其实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复印件,然后就是照了照片填了表就行了。上述那些办事人员让他补办的证明,除本地身份证需补办外,其他的依法都不需要。
证难办、脸难看,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河北省公安厅立即派出由纪委、督察、出入境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赴武邑县连夜开展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武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史某已被调离公安机关,留党察看二年,行政降两级;免去武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房某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领导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8:老兵“被死亡”两年领不到补助 河南多人被问责
据2016年5月19日 新华社报道, 2014年,河南省许昌县73岁退伍老兵王振中身体健康,但莫名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死亡”。此后,王振中多次反映,但相关工作人员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王振中两年未能领取优抚补助。日前,多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处理。
许昌县纪委调查了解到,2014年10月,许昌县张潘镇民政所长王某在向县民政局上报该镇优抚对象变更情况表时,未认真核实情况,就填写了杨寺村退役士兵王振中为“死亡”的信息。2014年底,在王振中找到镇民政所询问优抚款发放情况时,王某发现上报信息有误,但并未予以更正。2015年11月,许昌县民政局优抚股负责人徐某负责开展优抚对象复查工作,王振中参加复核并当场拍照,但徐某依然未将档案中错误的“死亡”信息进行更改。
为正风肃纪、严格问责,许昌县纪委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王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徐某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民政工作的张潘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李某和许昌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某二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从以上案件看出,基层违纪违法、侵犯群众权益的问题仍然突出。就我们单位而言,侵犯群众利益主要集中体现在“吃拿卡要”、“勾结黄牛牟利”、“通过第三方收钱”、“违规拦截船舶”、“执法不公”、“趋利执法”等政风问题上,我们要加大查处政风问题查处力度,维护好船民根本利益。
(5)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
案例9: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 原湖北省某局局长许某被免职
2016年3月1日中纪委网站通报指出,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湖北省巡视、抽查发现全省某系统存在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违规修建办公楼、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严重问题。该局党组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整改,致使有关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该局纪检组监督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2015年6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许某和该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许某分别被免去相关职务。
2015年4月至5月,湖北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组在抽查中发现,全省某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十分突出,超标率竟然超过60%。中央和湖北省委三令五申要求清理整改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许某也曾做出了一些表面反应,会也开、话也讲;对于系统内的一些问题,他也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但是板子高高举起,每每轻轻放下。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今后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越来越大,对那些领导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国家公务人员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的都要被严肃追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主体责任担起来,管好干部、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广大党员要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
(6)违反生活纪律典型案例。
中央查处的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苏荣等领导干部都存在违反生活纪律的问题,他们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一身,在政治上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重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工作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在生活上腐化堕落,包养情妇、搞婚外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有的党员干部对找情人不以为耻,反而认为是是“有本事”,我局少数党员就存在这样的腐朽思想。
案例10:某海事处执法人员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案
某海事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某某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女方为其生育一子。2015年9月,经立案审查,所属海事局党委、行政决定给予某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
个别党员干部生活情趣不良,思想意志蜕变,道德品质滑坡,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对于违反生活纪律这类行为,我们要严厉查处,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坚决清理出去,维护好共产党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有关要求
(一)勤学习,深理解,遵守纪律讲规矩。
各级党委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要认真抓好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的深入学习和理解消化,要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起来。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党章、《准则》和《条例》,要学得更多更深一些,要求更高一些,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广大党员要深刻认识《准则》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准则》和《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原则,准确理解《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要坚持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自觉把《准则》和《条例》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体海事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部海事局“五个禁止”、长江海事局“七项严禁”等廉政制度规定,切实守牢海事政风行风建设的纪律和规矩。
(二)高标准,知所止,做合格共产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线”;《条例》开列出的“负面清单”,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长江海事系统各级党委要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以学促做、知行合一,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党规党纪意识,对照《准则》和《条例》来衡量自己、检视自己,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走在前列、当好表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不能“灯下黑”,更不能“手电筒照人不照己”,要带头自觉践行《准则》高标准、认真落实《条例》严要求,引领广大党员争做合格共产党员。
(三)担主责,传压力,全面从严向基层延伸。
各级党委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持续传导压力,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个党员。党委书记要把责任意识树起来、把主体责任扛起来,不但要管好干部、带好班子,还管好党员、带好队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既要管事又要管人,做到工作职责管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各级领导班子要强化对“责任区”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让“关键少数”带动“大多数”。要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加强对海事处、通信处、引航站等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激活基层、激发动力、增强组织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四)善监督,严执纪,用好用足“四种形态”。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树立“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就是渎职”的工作理念,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强化执纪问责工作力度,正确运用和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组合拳”,发现问题就要提领子、扯袖子,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板子、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做到言出纪随,一寸不让,使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要加强对《准则》和《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对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不力,导致出现严重不正之风和重大违纪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