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解读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前言  本章是关于违纪、纪律处分种类和纪律处理措施,以及党纪处分的影响及后果、终止党代表资格、改组和解散党组织的具体适用等内容的规定,共十条。

作为“总则”的第二章,本章系统地呈现了建党百年来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中有关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包括违纪概念的界定,党员纪律处分和党组织纪律处理的划分及其种类与措施,以及相应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后果等,为新时代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处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 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纪概念和党内监督执纪工作重点的规定。

  【条文解读】  通常而言,存在违纪行为是党组织和党员承担党纪责任的前提,有违纪行为才会有党纪责任,无违纪行为则无党纪责任。

对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违纪行为构成的三个要件,即行为的违纪性、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的事由法定性,三者缺一不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才能构成违纪,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纪。

  其一,行为的违纪性。

行为的违纪性指的是党组织和党员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构成违纪。

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既涉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层面,也涉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道德层面。

就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而言,严格来说就是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所定义之“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包括党章 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党内法规。

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言,指的是违反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等在内的广义上的“国家法律”,根据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意味着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且负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而违反国家法律即意味着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就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而言,指的是违反承载提出部署、指导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等党和国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多种表现形式。

就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言,指的是违反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相关的道德准则。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社会主义道德是公民行为的底线,而党员作为社会中的先进分子,理应模范遵守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否则即面临党纪责任追究。

  其二,行为的危害性。

行为的危害性指的是党组织和党员有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是指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使得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在某些方面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没有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则不能构成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