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学习解读

党课讲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学习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是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的规定。

  2023 年11 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一、制定《处分规定》的背景  《处分规定》立足于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新要求,着眼于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是开展事业单位处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考、奖、罚”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2012 年8月,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颁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十多年来,对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形势任务发生较大变化,要求及时修订《暂行规定》。

一是贯彻新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A总书记对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对加强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提出明确要求,这些新精神、新要求应当及时体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中。

二是衔接新政策。

2018 年《监察法》将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2020年《政务处分法》对此部分人员的处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需与新政策保持衔接和平衡。

三是解决新问题。

近年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近年来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已有重大调整,不宜再将“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列为处分情形等,需要对原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制定《处分规定》的总体考虑  制定《处分规定》,坚持以 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以《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完善,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各项纪律规矩,进一步增强处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着力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促进教科文卫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三、《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主要明确处分种类和受处分的后果第三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主要明确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及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主要明确处分的权限、程序和处分决定的内容。

第五章“复核和申诉”,主要明确复核、申诉的程序和时限。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纪律要求等相关事宜。

  四、《处分规定》规定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处分种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纪律责任。

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结合近些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处分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个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处分种类。

  《处分规定》明确,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本规定,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五、《处分规定》全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