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1 总则 1.1 为了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的经营、使用等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 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重大泄漏、火灾爆炸、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缺陷。 2 基本要求 2.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 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和制度,实现企业隐患的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2.2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明确企业隐患排查、登记管理、治理、上报等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隐患治理、隐患上报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各项制度。 2.3 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隐患排查频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隐患分级标准,进行评估分级;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4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对短期内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管理,适时进行治理排除。 2.5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可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隐患上报。 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率 3.1 隐患排查方式 3.1.1 隐患排查的方式可与企业相关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相结合,可选择一种隐患排查方式或几种隐患排查方式结合进行。主要的排查方式包括: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项隐患排查 专业性隐患排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 重要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3.1.2 日常隐患排查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企业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 3.1.3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以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1.4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各专业隐患排查应建立一个隐患排查小组,制定排查标准,明确负责人,排查小组人员应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