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主要特点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201271日起施行;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1271日起正式实施。2012年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是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基础上制定和修订的,其最大特点是解决了原来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两部公文处理法规、两个公文标准、两种公文处理方式的问题,首次统一和规范了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

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执行,下面就新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重点是变化之处进行一下解读,同时就我们公文实际拟制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剖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

这次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一定意义上综合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了公文的定义。“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二)统一了公文种类。

原来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原来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规定、函、会议纪要),两者之间只有9个文种是相同的。

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可以理解为是在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党的机关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这里大家注意,除了文种种类统一以外,还有一点就是“会议纪要”改成了“纪要”

(三)统一了公文构成要素。这方面变化较多。

一是公文格式要素进行了调整。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行政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这次进行了统一,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取消了主题词格式要素

二是公文格式要素编排有较大变化。进一步细化了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新增了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首页版式等式样。

(四)统一了行文规则。这方面,变化不是很大,基本规则没有大的变化,主要是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一是行文要确有必要,讲究实效。

二是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三是向上级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或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新增加)。

四是向下级机关行文,要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涉及多个部门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是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六是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统一了公文处理工作。将原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公文办理的传递”、“公文管理”、“公文立卷归档”、“公文保密”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统一规范为“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大类一系列相互关联、有序衔接的工作,从而使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主要变化有:

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要求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