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常见谓语多余情形及实例修改
公文中谓语多余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文从表现形式、所致后果层面试作归纳,并筛选实例进行评改。根据例句特点,提供的修改方法有时不止一种。例句中有其他毛病的,顺便指出,一并矫正。
一、同义词共做谓语
【例1】全市副处级以上干部有××%左右的人在党校或干部管理学院进修学习过。
“进修”指为了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而进一步学习(多指短时离岗学习),词义含“学习”。此例可删去“学习”。
【例2】×日,市政协召开“一号提案”协商办理专题会议,听取“一号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任务。
“安排”和“部署”词义重复,此例可删去“安排”。另,“听取”后面的“一号提案”也可删去。
【例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的通知》和……下发后,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实施落实,把这项工作当作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3〕13号)
“实施”和“落实”词义重复,此例可删去“实施”。
【例4】使用问号应以句子表示疑问语气为依据,而并不根据句子中包含有疑问词。(《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
“包含”即里面含有之义,后面不宜再加“有”,宜将“包含有”改成“包含”或“含有”。
二、赘加谓语中心词
(一)必须删去的情形
【例1】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要进行登记造册。
“进行”不仅多余,而且和“造册”不搭配,应删去。
【例2】命令(令)机关所行使的是国家权力,而且命令(令)表述的内容是国家和地方、军队的重大事项,受理机关和人员必须毫无条件地坚持遵照执行,它的强制性要高于其他文种。
“毫无条件地坚持遵照执行”中,应删去“坚持”。另,“命令(令)机关”表述不当,应是“命令(令)的发布机关”。
【例3】公民土地发生“被征收”时,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为准,政府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被征收人同意并补偿合理的基础上,再进行拆迁,不得强拆。
“公民土地发生‘被征收’”,应删去“发生”。另,引号多余,语序不当,介词“在”残缺。可修改为:“公民土地被征收时,补偿的标准原则上应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为准,政府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在被征收人同意并补偿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拆迁,不得强拆。”
(二)可补宾语的情形
【例1】×月×日,×××委托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终于获得赔偿。
宜删去“采取”。若保留,应在“执行”后加上“措施”。
【例2】×日上午,××煤矿发生瓦斯燃烧,16人被困井下。
宜删去“发生”。若保留,应在“燃烧”后加上“事故”。
【例3】各地农业银行、信用社要积极支持粮食专业户发展养猪、养牛,帮助解决饲料供应等问题。
“支持……发展养猪、养牛”,宜删去“发展”。若保留,应改成“支持……发展养猪、养牛业”。
【例4】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毁林开荒、乱占林地,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1999〕247号)
“毁林开荒、乱占林地”可直接做谓语,宜删去“出现了”。若保留,应在“乱占林地”后加上“的现象”。另,“近年来”后面宜加逗号。
三、相关联的句子赘加谓语
【例1】为了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党委决定,对上半年工作积极、学习上进、表现突出、模范带头作用强的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通报表彰,以资鼓励。
“为了鼓励……以资鼓励”,文字和语意前后重复。应将“以资鼓励”连同前面的逗号一并删去。
【例2】经行署研究同意,并报四川省××厅批准,同意设立四川××集团中心拍卖行。
应将前面的“同意”和其后的逗号一并删去。
【例3】要根据不同季节开展应急演练,如春季要以防火为主,夏秋季以防汛、防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为主,冬季以防冻、防雾、防滑为主进行演练。
前分句已表明“开展应急演练”,后分句句尾的“进行演练”多余,应删去。另,“如春季要以防火为主”中的“要”宜删去。
四、赘加谓语不合逻辑
【例1】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被害人的证言和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以及涉案赃物证实,犯罪嫌疑人郭××亦供认不讳。
用“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的句式说明有哪些证据,冒号后面只能列举证据;在证据之后又加上“证实”一词,纯属画蛇添足,应删去。另,列明证据后,第一句的意思已经结束,所以“犯罪嫌疑人……”前的逗号应改为句号。也可改变句式,修改为:“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证言和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以及涉案赃物证实,犯罪嫌疑人郭××亦供认不讳。”
【例2】报告正文的结尾有较为固定的语言,常用的有“特此报告”、“此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执行”等。结语另起一行标识。
结语不是公文格式要素,不属于标注项目,最后一句谓语成分多余,应删去“标识”。另,并列连用的引号之间不用标点符号,应删去顿号。
【例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要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令人不可思议,明显存在语意表达上的错误,应删去“决定”。
(摘自《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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