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文的“意见”种类及用法

正确认识意见的多向性和多功能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八条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 的行文方向具有多向性,既可用于下行文,又可用于上行文,还可用于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但在实际工作中,“意见”多用于下行文,作为上行文、平行文应用的“意见”比较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意见” 的多向性和多功能性认识不足。

>>>回顾一、上行文的“意见”

>>>回顾二、下行文的“意见”

三、平行文的“意见”

“意见”作为“供对方参考”的平行文,有主动、被动之分。

(一)参考性意见

有时业务部门需要就有关事项主动提请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注意,但从内容看不属“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故不便用“函”的文种,这时用“意见”是合适的。如《关于夏季高峰电网错峰及电力输送的意见》,就来水较枯的夏季高峰用电时段、减少电力电量平衡缺口等问题提出意见,供电力部门参考。

(二)反馈性意见

当同级或不相隶属的对方征求意见时,应对方要求提出反馈性意见。这一功能过去只由“函”来承担,现在也可以用“意见”答复,也就是说在这一功能下“意见”和“函”可以通用,无论采用哪个答复都是正确的。就这点来说作为平行文的“意见”具有被动性行文的特征。

采用“意见”直接答复其具有提出见解进行商榷的含义,并且可以带有建议的性质。因此采用“意见”作为答复文种,就比“函”更加灵活。

用“意见”答复时,公文标题中直接用“意见”作为文种,如《关于“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不该用“关于……反馈意见的复函”,否则造成“意见”“函”两个文种重叠的错情。

综上,“意见”行文方向具有可变性,行文形式具有灵活性,行文内容具有广泛性。应该注意的是,下行“意见”要用一般“文件”格式,上行“意见”要用上行文格式,平行“意见”要用信函格式。(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苏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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