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拟定常见弊病分析

标题,是公文写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文标题拟定的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公文内容的表达和公务的办理,因此标题拟定至关重要,一定要严肃认真,力争做到准确、简要、完整。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公文标题的拟定仍然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弊病。

弊病之一:标题要素不全面 

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这就规定了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主要内容)和文种三部分构成。如,《国务院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中的“国务院”,就是发文机关名称;“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这一介词结构所形成的词组,是文件内容;“通知”则是文件名称。标题中的三个要素是紧密地连在一起说明一个完整意思的,即什么机关关于什么问题的什么文件。

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两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往往会给工作带来麻烦。有的标题省略了发文机关,如《关于半年来工作情况的报告》,上级接到这份文件后,要等看完了才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又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有的标题则省略了事由,如《××县教育局决定》,由于事由省略,受文者看不出标题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常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文种也不能省略,省略文种往往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学校2009年度教学工作报告》,如果这个标题省略了“报告”这一文种,就不是一篇报告性公文了,也就不能引起上级的重视,作出相应的决策。 

弊病之二:事由归纳不准确

事由”是公文标题的核心,标题的好与不好主要看事由写的是否准确、清楚。如果事由准确、清楚,人们一看标题就知道某个机关是关于什么问题发出的文件,于是收文人员就可以很快地进行分类登记和处理,事后查找起来也比较容易。否则,就会给有关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乃至发生误解,误人误事。

造成事由不准确的有四种情况:

一是事由与标题不相符。如《××局关于××河流改造的请示》,从题意上看,是请示开展改造河流,而此文实际上是请求上级给予解决“治河经费”的请示。这个发文机关提出的事由与标题不相符,使请示事项而不能到办理。这个标题可改写为《××局关于要求解决××河流治理经费的请示》。

二是题大义小。如《关于企业技术、人才开发的若干规定》,而文件内容中就如何进行技术、人才两项开发,却未作具体规定,标题“帽子”太大,使题文不完全相符。

三是缺少必要的限制词语,造成事由笼统不具体。如《××市关于严重违反城市管理的通知》,因为从标题看就是通知大家都来严重违反城市管理,而看不出是禁止违反城市管理的意思。这个标题省略了限制性词语,造成了原则性的错误,实际上这个标题应改为《××市关于禁止严重违反城市管理的通知》。又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问题的通知》,其中就缺少“价格”、“收购”等词语来限制中心词“问题”,造成事由过于笼统不具体、不清楚,不能准确反映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

四是事由太啰唆,造成标题不简要。如《××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进行合理安排,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这个标题啰里啰唆,很不醒目。如果把它修改为《××关于妥善安排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的通知》或《××关于妥善安排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既准确又简要了。

弊病之三:文种运用不适当

文种是指国家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用来行文。这些文种在内容和写作上,都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不能混用、错用。

在某些机关中,有的人把两个文种混合使用在一个标题里,造成公文标题错误。如《××局关于解决废水污染问题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该用“请示”的就用请示,该用“报告”的就用报告。

又如《××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幼儿园给县教育局的批复函》,这个标题把“批复”和“函”两种文种混合使用了。“批复”和“函”都具有答复的性质,但使用上有区别: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向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答复问题用“函”。标题中的××县人民政府是该县教育局的上级机关,所以标题文种应是批复。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混用显然是不规范的。

另外不能错用文种。拟制公文标题时,应根据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文种。可有些机关因搞不清楚有关文种的含义,结果该用请示的用了报告,该用报告的又用了请示。如《××企业关于增加职工津贴的报告》,从标题和文件全文来看,此文件反映的是增加津贴,请求上级批准,不是报告所限定的内容。“请示”和“报告”是有严格区别的:“请示”是办件,是需要批复的;“报告”是阅件,不需要批复。如果错将“请示”用成了“报告”,就会导致自己请示的事项得不到及时答复或得不到答复,从而影响了事情的办理。

除了不能混用、错用文种外,也不能由自己编造文种。公文种类是法定的,只有十三种,不能随心所欲编造文种。如《关于调整奖金津贴的补充说明》,这里的“补充说明”不应作为文种使用,这个标题可修定为《××发文机关关于调整奖金津贴的补充说明的通知》。还有人把“安排”、“要点”、“细则”、“解释”、“办法”、“总结”、“计划”这些既不是公文文种又不是应用文体种类的东西常常作为公文文种直接行文,这显然是错误的。 

弊病之四:标点使用不妥贴

标点确切也很重要。在标题较长或标题中有几层意思的时候,往往运用标点分清层次或类别,但标点必须运用得确切,不能给人误解。比如《关于召开全县中、小学书记、校长会议的通知》标题中的顿号用得就不够确切。虽然召开的是中、小学书记和校长的会议,但是标题中的标点标明的意思是:“中”是一个概念,“小学书记”是一个概念,“校长”又是一个概念,县里召开的好像是这三方面人员的会议。如果把这个文件标题修改为《关于召开全县中、小学校的书记、校长会议的通知》就比较确切了。

拟定好公文标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地把握出公文的主要内容,力争做到要素完整、归纳准确、文字严密、内容简要。只要我们掌握了规律,克服拟定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弊病,就可以拟定出符合要求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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