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意见两篇

篇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6〕3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创业创新,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加快构建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运行稳健、服务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联动互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2016年底前,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至少有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GDP总量达到或超过30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经济总量相对较小、暂时设立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参股所在设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再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方式承接当地的融资担保业务。到2018年底,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省再担保公司。

二、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主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且不收或少收客户保证金,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力争到2020年,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3倍,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在保户数比重不低于60%,县(市、区)级不低于80%。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一般不应再要求被担保人附加其他形式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其承保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降低(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再担保公司。

三、强化省再担保公司增信能力。发挥省再担保公司作为我省融资担保行业的龙头作用,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不断壮大资本实力。省再担保公司要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差异性原则,强化再担保功能,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省再担保公司要与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以业务合作为主、股权合作为辅的合作模式,加快完善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对管理健全、运作规范、放大倍数较高的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予以参股。推动省再担保公司为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支持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充分发挥省再担保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资信等级优势,为我省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服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省再担保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积极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增信支持。省再担保公司和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特别是为民营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增信支持。按照“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市场运作”的原则,设计担保模式、筛选担保项目,缓解民营项目增信不足问题,推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落地实施。国土、工商等登记部门应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办理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反担保抵(质)押等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金融办、国土厅、工商局,省再担保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合理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贷款风险的20%。对于单户及其关联方担保余额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下同)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发生代偿时,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和银行分别按照40%︰40%︰2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具体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及代偿率设置可由省再担保公司根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情况设定。项目代偿后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或银行牵头追偿,追偿所得扣除相应的追偿费用后,按责任比例予以返还。各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农业担保公司)由省再担保公司提供的比例分险代偿补偿的,该补偿部分一般不重复享受其他代偿补偿。

2018年前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专项资金共同组成规模为5亿元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省再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包括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的出资补偿部分,具体代偿方式、比例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省再担保公司开展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达到一定条件的,省财政按年度再担保额的9‰另行给予省再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相应建立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制度。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国资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再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完善对本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覆盖面、服务情况和担保放大倍数等内容,适当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省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省再担保公司的考核暂不纳入省国资委对省投资集团的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由省投资集团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再担保公司进行独立考核,重点对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再担保业务覆盖面、放大倍数、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注资参股机构的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再担保公司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薪酬待遇的基本依据。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省投资集团、省再担保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快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平台加快整合相关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的信息资源,结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探索与省再担保公司开展信息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般不予担保。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发布制度,建立健全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并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损失的企业及相关个人列入“黑名单”,在其偿还银行贷款并弥补相关损失前,不得继续从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获得贷款担保。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工商局、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再担保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加强协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金融办负责加强指导协调,推进培训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财务监管。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营改增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有关工作。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及代偿支出税前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审计部门负责对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各地要切实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纳税、担保放大倍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户数、覆盖率、代偿率等情况,给予适当激励奖补,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各级工商、国土等部门要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手续等提供便利。对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及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给予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的有关手续。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方案、考核机制、代偿补偿办法等。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审计厅、国土厅、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省再担保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各市、县(区)应按“属地原则”落实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目标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支持司法部门加快办理涉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诉讼案件,慎重处置涉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账户冻结、资产保全等问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公安厅、金融办,省再担保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篇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统一全县奖励标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平衡,根据《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4月14日至4月22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13600685503。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6628643@qq.com);邮寄(永嘉县南城街道建设大厦2416室,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统一全县奖励标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平衡,根据《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有关规定,特做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

安置用房高度为24米(含)以下(简称低、多层建筑)的,其综合成本价为2600元/平方米;安置用房高度为24米以上,54米(含)以下的(简称二类高层建筑)的,其综合成本价为3200元/平方米;安置用房高度为54米以上的(简称一类高层建筑)的,其综合成本价为4200元/平方米。综合成本价每两年调整一次,在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构成:(1)建安成本,(2)土地成本(国有划拨的征地成本),(3)小区内各项配套费,(4)工程前期其它费用(代建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政府规费等),(5)基本预备费,(6)资金成本(利息),(7)其它费用。

二、统一补偿安置计算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需缴纳应安置面积(包括和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积、空翻面积)的购房款,其价格统一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三五底顶”安置方式的保障房,其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其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其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三、统一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方式,并且按实施计划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前期入户调查、土地征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旧房并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对应安置面积(等面积、空翻面积)给予奖励,其标准为:

1、一类高层建筑不高于2300元/平方米;

2、二类高层建筑不高于1500元/平方米;

3、低、多层建筑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

以上奖励中,包含整体拆除奖300元/平方米,整体拆除奖只奖励原合法建筑面积;增购面积和选择人均安置面积(除符合保障房补助相关政策外)不享受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方式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在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

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奖励经费,在存量建设用地满足安置房用地后,将剩余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出让所得收益金(扣除应缴规费后)内自求平衡,并统一纳入前期合理费用。

四、统一前期工作费用:

选择《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第七条第二、三项模式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入户测量评估、旧房重置价、规划编制、临时过渡、搬迁、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中介代理劳务费用、财务成本、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道坦、电话、电视、电表、水表、青苗)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合理费用。

五、统一出让金返还规定:

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选择《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第七条第二、三项模式实施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对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其出让金由政府全额收取)出让金总额须计提相关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后,土地储备中心将剩余的出让金优先用为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余额部分按照《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第七章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