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院长在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会上的讲话

坚决扛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

——游劝荣院长在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会上的讲话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前,人才、技术、资金的流动,均呈现出向法治环境良好区域集中的规律,谁拥有法治化营商环境,谁就拥有竞争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制定了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政策,将改善营商环境举措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取得显著成效。在疫情防控取得决定性胜利,推动湖北经济再出发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湖北疫后重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相继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30条”等一系列重大举措,要求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刚刚召开的省委政法委干部会议上,省委应勇书记强调要“使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也即将首次听取省法院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进行专题询问。这些都对全省法院发挥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天我们召开专题推进会议,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工作要求,研究安排下一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刚才,群星同志通报了省法院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纪要内容,并就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部署。全省法院务必要高度重视,自觉扛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借此机会,我讲四点意见,与大家交流,供大家参考。

一、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深刻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营商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从某种意义上看,区域之间的竞争就是营商环境的竞争,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仅需要科学前瞻的顶层设计,更需要社会各方形成共识,特别是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要形成理论认知和思想自觉。

(一)准确把握营商环境内涵和外延的新变化。营商环境包括的内容有很多,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主要包括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以及法律要素等等,是一个涉及很多领域的系统工程。我反复讲过,过去我们讲一个地方营商环境好不好,讲得比较多的是有没有土地和税收的优惠政策、有没有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有没有完整的产业链支撑、有没有便捷的物流交通条件。但是随着国家对土地税收政策的收紧,随着信息化时代交通、通讯和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在现阶段的区域经济竞争中,这种传统的因素已经不再是决定一个地方投资环境优劣的主要因素。当前真正在投资环境中不断上升凸显的、最为关键的就是法治因素,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强调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准确把握法治因素对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深刻指出了营商环境是重要的发展基础。省委应勇书记也强调,“一个地区要发展,短期靠项目,中期靠政策,长期靠环境”。而法治正是投资软环境的核心,在区域竞争中,一个地方坚持依法办事的程度如何、保护企业权益的水平如何、社会和谐稳定的状况如何,反映的就是当地营商环境中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决定一个企业投资与否的重要因素。对这个问题,全省法院都要有紧迫感。我们都知道拉动经济发展有三驾马车,即外贸、内需和投资。从目前来看,因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外贸萎缩、内需不振在今年第一季度显得特别明显,第二季度虽然有所改善,但全面复苏仍然还有一个过程。在此背景下,投资对湖北经济发展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投资是有限的,竞争必然更趋剧烈。全省法院都要清醒认识到法治环境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特别是在当前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动灾后重建、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紧要关头,更需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对冲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来湖北投资,推动湖北经济再出发。

(三)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党中央审时度势,未雨绸缪,采取了一系列直面问题和克服困难的积极举措,先后提出了“六稳”“六保”的工作要求。无论“六稳”还是“六保”,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市场主体、与营商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人民法院作为唯一能够通过发挥职能作用,既惩治破坏市场规则、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又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还能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最全面最彻底司法保护的司法机关,理所当然的是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实践经验表明,一个地方投资环境好,一定有审判机关的贡献,一个地方投资环境不好,也一定有审判机关的责任。全省法院都要准确把握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责使命,切实把审判执行工作摆进去,全力解决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突出问题,尽最大可能做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事情,竭尽全力防止出现有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象,从而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更好地增强市场信心、社会信心、企业信心,努力让遭受疫情冲击、重创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活下去,努力让广大群众有业可就。

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发挥各级法院主要负责人的核心作用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过程中,全省各级法院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关系全局和长远的大事,作为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全力以赴抓紧抓实抓到位。

(一)不断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重要的就是要跟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要求保持一致。要做到保持一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二是具体行动。因此,各级法院主要负责人都要高度重视学习的重要性,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中央、省委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政策要求。通过学习,在理论上、思想上真正认清人民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中的地位作用和重要责任,通过思想自觉促成行动自觉,真正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

(二)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级法院党组的“一把手”在整个法院管理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发挥着示范带头作用,都决定着有限司法资源的投入方向,是工作推进关键中的关键。我本人是省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第一负责人,各中、基层法院“一把手”也要勇于担责,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细。

(三)努力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同样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通力合作。我们讲烧好一锅汤,需要好的水、好的辅料、好的火候等等因素,而破坏它只需要一颗老鼠屎。同样,我们办好一百件案件,也只是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有帮助,而如果哪一个部门办砸一个案件,那就会对营商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因此,各级法院“一把手”都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一盘棋”的意识,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贯彻到法院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善于运用绩效考评的方式推动工作开展。绩效考评是我们推动工作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有助于全方位反映干警在工作中的现实表现,有助于倒逼工作任务优质高效完成。因此,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考评,各级法院也要加强对干警个人的工作考评,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评价单位和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激励全省法院和广大干警担当作为,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热情

认真梳理已经出台的各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真正把纸面上的规定有机融入司法办案的全领域全过程。

(一)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审慎处理“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严格区分涉黑涉恶人员和一般企业经营人员,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并坚决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这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就是要落实甄别制度,比如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在刑事犯罪中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恶意到底有多严重,是“黑财”还是合法财产,等等。在这方面,除了极个别的案件之外,绝大多数时候法律制度上的供给对于我们做判断应该是足够的,但我们也必须甄别清楚,如果甄别不清,办出糊涂案件,那就是我们自己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的问题,就无法对历史和人民进行交代,请大家对此务必高度重视。

(二)推进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关于这个方面我要强调的是观念转变的问题。我们过去一讲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家往往就会跟人民调解委员会、跟行业调解组织联系在一起,与发挥“枫桥经验”联系在一起,好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解决的就是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实际上,企业间的矛盾根本上都是为了利益,绝大多数不会掺杂情感等方面的因素,所以在涉企纠纷的解决上,要切实转变观念,无论大事小事,都要努力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度难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诉讼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三)提供高效便捷诉讼服务。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是市场主体对审判工作反映比较集中和强烈的问题。一个企业,如果不是在打官司,就是在打官司的路上,那这个企业的日子肯定很难过;如果这个企业的案件在法院拖上三年五载,那这个企业就有可能经营不下去。举两个直观的例子,一个是我们在处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发现那些长期信访缠访的人,为信访而耗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远远大于其本身的主张;另一个是我们审委会曾经讨论过的一个案件,几个兄弟姐妹为了几百万块钱,反复打了差不多十年的官司,试想一下,如果能够精诚团结,这几百万在这十年中就有可能增值几倍、几十倍,所以一旦诉讼磨人,就得不偿失。企业也一样,如果反复有纠纷、有官司,又不能得到高效便捷的解决,就有可能被拖瘦拖垮。因此,我们必须狠抓审判效率,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加强审判管理,尽力压缩立案、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严格控制重复开庭和多次开庭的时间间隔,降低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避免因司法周期过长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四)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这项工作,省法院党组已经部署过很多次了,关键在于大家要彻底搞清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怎么做?这项制度主要是一个约束性条款,目的就是要让大家在司法办案的过程中,评估思考一下,这个案件在处理方法上会不会让这个企业经营不下去,有没有既能够解决纠纷,又让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方式;在处理时间节点上,会不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果换个时间,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会不会更加有利,等等。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我们在根据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选择司法方式和时间节点方面自由裁量权很大,但实质上我们一定是要依法办事,我们自由裁量的空间一定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空间。这项制度我们一定要督促落实好,省法院相关部门还要把这项制度再细化,在避免形式主义的基础上,采取固定文书格式等形式,推动这项制度精细落实,在具体案件中可追溯可追踪。

(五)审慎使用司法强制措施。司法强制措施威慑力很大,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损失。因此,人要不要抓,财产要不要扣,是活扣还是死扣,都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研究。在这方面,一是要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对被告人原则上只要不是危害性很大的犯罪,尽量不要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确需限制,也只需要达到阻止其继续犯罪的程度就可以。比如我在湖南工作期间,就曾经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除虫护花”的机制,主要就是在确保罚当其罪的同时,尽量让民营企业家能够继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确保企业不因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继续经营。二是尽到足够善良的义务。司法办案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社会能够有序运行,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如果案子办完,企业也都破产,那意义又何在呢?所以要尽可能设身处地从企业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尽可能地通过职能作用发挥,保住市场主体,让工人有班上,有工资拿,让他们身后的一家老小有保障。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把它想明白、想透彻。

(六)确保做到善意文明执行。这个问题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具体案件的执行方面,我们既要千方百计把生效裁判付诸实施,保障胜诉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也要注重方式方法,对一个企业来说,能救活就救活,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二是在具体制度的执行方面,要坚持诚实信用,努力让市场有序运行。大家一定要学会算账,不要眼睛只盯着手中的案子,做到既低头拉车也抬头看路。

总之,全省法院都要想办法、出实招,确保不因不当的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办一个案件、垮一个企业、跑一批企业家、吓住更多企业家”现象的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我坚定不移地相信我们这支队伍,特别是领导层都是很优秀的,司法办案能力也是很强的。但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下,特别是在疫后重振的背景下,我们加强学习提升能力显得特别重要。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我有一个总体感受,那就是在赴基层调研过程中,在跟基层的领导同志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一把手”交流过程中,问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问到地方支柱产业及发展趋势,往往同志们知之甚少,直到现在这种情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我对此感到忧虑,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院长,要带领本院干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基本的就是要对当地宏观经济状况和微观经济运行的情况有清楚的了解,不然针对性的举措从何而来?所以,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都要在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对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宽视野,善于从经济社会宏观和微观运行、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和谋划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方法和措施。

(二)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抓好法院全员对民法典精髓的理解和运用。加强学习,提升队伍整体能力和水平,贯彻实施民法典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就是一项有力的抓手。仔细研究民法典,就会发现其中创新性的内容并不多,更多的是对已有内容的归纳总结,所以大家学习理解起来并不难。同时,民法典所体现的平等保护、契约自由、公平竞争等理念,正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抓好对民法典的学习、理解和适用,就可以提升法院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就可以强化人民法院广大干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自觉,就可以提升人民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监督问责机制的倒逼效应,是经过历史和实践反复检验过的。提升全省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定要有追责机制,没有追责机制,就无法进行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就不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干警的能力水平。这方面,各级法院党组都要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反面典型,对那些在司法办案活动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现象,一定要从严追究、从严惩处,通过刚性约束,倒逼干警用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用严格的证据规则、规范的程序意识来调节经济关系、规范交易行为、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做更多的司法贡献。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法院都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以优质高效的审判活动促进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形成,全力推动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