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无废城市”建设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动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发展模式。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精神,推动全省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作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提升美丽浙江建设的重要载体。到2023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及50%的县(市、区)完成“无废城市”建设,基本实现产废无增长、资源无浪费、设施无缺口、监管无盲区、保障无缺位、固废无倾倒、废水无直排、废气无臭味。
(二)工作内容。注重制度创新,努力构建政府引领、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共建共享机制,形成权责明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加快能力建设,发展污染物从产生到处理全过程、全方位的产业链,促进污染防治产业做大做强。培育“无废”理念,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能减则减,全面抓好产废源头减量化。
抓好源头减量管理。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在场内开展利用处置,提高废水回用比例,强化废水分质分流处理,从源头减少污泥产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与产生量直接挂钩的差别化收费机制。(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深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减少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及其废弃物产生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循环型工业、生态农业、循环型服务业发展,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牵头)推进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提高符合标准的绿色包装材料应用比例。(省邮政管理局牵头)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提倡绿色构造、绿色施工、绿色室内装修。(省建设厅牵头)
(二)坚持应分尽分,全面落实分类贮存规范化。
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2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建成省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示范村各3000个以上。(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牵头)
强化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按规范分类。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对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规范化分类处置。(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参与)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规范化。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制度,督促企业做好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属性、数量、去向等信息填报。重点抓好工业危险废物分类贮存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参与)
(三)坚持应收尽收,全面实现收集转运专业化。
建立完善全域固体废物收集体系。建立健全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最大化资源利用、集中化统一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体系。(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别牵头)推广小箱进大箱回收医疗废物做法,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网络体系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到2020年,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参与)持续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到2020年,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加大固体废物转运环节管控力度。加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制度。鼓励各地探索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模式,允许在城市建成区内采用满足防扬散、防遗撒、防渗漏要求的运输方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别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严禁人为设置危险废物省内转移行政壁垒,保障省内危险废物合法转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坚持可用尽用,全面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
大力拓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城市(基地)建设,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快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城乡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到2020年底,全省培育有实力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30家以上,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5%以上。(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牵头,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参与)
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完善收集、清运、分拣、再利用的一体化回收处置体系。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明确适用场景、应用领域等,提高再生产品质量。(省经信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别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着力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长效运维,以种养循环、就近利用为重点,到2021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率达到95%以上。建立多途径的秸秆利用模式,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五)坚持应建必建,全面推进处置能力匹配化。
加快补齐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将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形成规划“一张图”。2020年底前补齐县(市)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能力缺口,2021年底前补齐县(市)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等处置能力缺口。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统筹协调机制,促进共建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牵头)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作用。建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调控供求关系推动处置价格合理化。到2022年,形成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能力富余、竞争充分的全种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六)坚持应管严管,全面形成高压严管常态化。
重点加强固体废物物流及资金流的管理。加大固体废物运输环节管控力度,严查无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资质企业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严控产废单位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并委托其全权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牵头)
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完善网格化的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和产业禁入制度,形成环境执法高压震慑态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税务局、省综合执法办、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七)坚持应纳尽纳,全面实现管理手段信息化。
着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实现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电子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推广信息监控、数据扫描、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电子锁等手段,推动固体废物转运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推动建立协调联动共享机制。直面信息孤岛的堵点和难点,加快打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数据共享与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发挥智慧城市优势,基于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着力打造监管“一张网”。(省大数据局牵头)
(八)坚持创业兴业,全面推动治理行业产业化。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培育发展环保产业,积极推广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推动环保管家受产废者委托统筹开展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及处理处置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进一步落实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大力推进治理技术创新。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学科研究和专业建设,重点突破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过程中的固体废物减量化问题。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九)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动制度创新精准化。
破解固体废物底数摸清难。全面推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在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全领域实现电子化申报,形成产废“一本账”。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负责加强对辖区固体废物产废者的指导服务。加快推动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涉废单位使用信息系统的法定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破解特种危险废物清运难。通过推广政府向有资质单位购买服务、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委托授权和政府统一建设集中贮存设施等工作模式,到2020年,各地均建成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及实验室废物集中统一收运体系。(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破解综合利用产品出路难。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及建设预处理点工作试点,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后产品的地方标准体系,着力解决废盐、飞灰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出路难的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破解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难。推动焚烧技术优化研发,有效降低炉渣和飞灰产生量,控制二次污染。(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重点研究并实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油泥燃煤电厂协同处置、重金属污泥钢铁厂协同处置、工业废盐综合利用等试点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
破解利用处置项目落地难。鼓励建设观光工业式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接受公众参观。优先支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领跑企业改建扩建,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参与)探索建立并实施固体废物处置生态补偿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十)坚持长效常治,全面形成齐抓共管制度化。
夯实产废者的主体责任。坚持污染物“谁产生、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延长产废者的责任追究链条,推进源头减量,推动无害化利用处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牵头)
压实政府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将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制度化,有效提升我省固体废物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工作举措。2020年6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具体举措和进度安排,明确目标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保障措施等,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组织开展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无废城市”最新指标及各地实施情况适时更新发布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目标指标要求,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各地的跟踪指导。
(三)开展评估总结。2021年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地“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开展综合评估。2023年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总结并报生态环境部。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强化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抓好工作落实。将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三)加强宣传引导。构建全面立体的“无废城市”宣传教育体系,营造舆论氛围,培育“无废”理念。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