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警示教育党课

保密警示教育党课

同志们,按照XX公司党委《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宣传活动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今天,我从“保密工作基本知识”“相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法律责任”三个方面为大家讲一堂保密警示教育党课。

第一部分:保密工作基本知识

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方面,我将分别从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密载体、失泄密、国家秘密等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保密工作、保密工作体制等方面给大家进行讲解。

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里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现代意义上,根据涉及内容的不同,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秘密法》”)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工作秘密的特征:一是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二是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三是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在一定情况下也属国家秘密,许多商定秘密,特别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商业秘密,也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信息。如个人日记、相册、通信、交往范围、家庭关系、生活习惯、身体缺陷、病患情况等,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特定情况下,特定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将纳入国家秘密范围。如国家面临政治动荡、国家间出现战争冲突等情况下,一国领导人的身体疾患等情况就会成为国家秘密。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纸介质指的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又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密件”。磁介质指的是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和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光介质指的是以光信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光盘。半导体指的是以电子器件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优盘(闪存)、存储卡等。秘品指的是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等。

涉密信息上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无论是否造成危害,一律以泄密论处。失密是指遗失或丢失涉密载体。长时间未被找到,且不知去向,按泄密论处。泄密是指将国家秘密故意或过失泄漏给不应知悉的人员,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秘密被窃取。

国家秘密等级,根据《保密法》,第十四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根据《保密法》,第二十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保密工作: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保密工作的内容和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预防窃密泄密、打击窃密泄密、保密宣传教育、法制建设、指导管理、技术防范、监督检查等。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保密工作体制?

我国保密工作实行党的领导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体制结构上体现为保密工作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我国保密工作领导体制的核心是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也称为党管保密原则。

领导体制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负有保密工作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以及决策领导职责;二是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在本级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本级党委(党组)负责;三是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保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本级党委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主要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组成。

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二是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四是各级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二部分: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

涉密载体管理规定的制作。一是起草秘密文件、资料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都要严格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二是秘密文件、资料定稿后,要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送定密审核人审查;然后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过程应结合办文流程处理。三是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印制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规定销毁,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四是使用磁、光、半导体等介质拷贝、刻录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适当位置表明密级,不能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五是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载体。

涉密载体管理规定的阅读。一是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专门阅文室进行。二是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三是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四是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制非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编制序号。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复制工作只能在本机关、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交由定点单位复制。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密级标志。

涉密载体管理规定的携带。一是一般不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使载体始终处于本人有效监控之内。二是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严密封装,至少应有两人同行。三是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四是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如遇紧急情况,涉密载体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立即就近请求保密、公安、安全部门或其他公安机关、单位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单位取得联系。

涉密载体管理规定的个人注意事项。一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的涉密载体,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交还机关、单位保密室保存。二是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离休、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应将个人使用和管理的涉密载体全部清理退还原工作单位。三是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会后应交机关、单位保密室保管,个人不得私自持有。四是个人不能私自销毁涉密载体。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严禁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

有线无线通信都存在泄密隐患。一是不能用普通电话谈论或发送国家秘密内容。二是不能将手机或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带入涉密场所。

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在泄密隐患。严禁用普通传真机等传送涉密文件资料。

对外提供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承办机关、单位对外提供资料,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法》及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问题的稿件。机关、单位向国内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三部分: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按照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授课完毕,不妥之处,敬请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