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

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及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集体)。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村集体“三资”包括: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债权债务等。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等。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地、滩涂、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等。

  第四条各镇(街)要加强村集体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清产核资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五条建立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租赁、处置等,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六条村集体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

  第七条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八条做好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负有直接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有具体责任。

  第九条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部门在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指导督促村集体完善资产台账和资产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财务监督、会计代理和指导镇(街)开展村集体“三资”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管的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集体资金收入,包括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其他收入等筹集资金,建设用地收益等;村集体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一条实行村账镇(街)代管。

  (一)村账镇(街)代管坚持“四权不变”(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的原则

  (二)村集体年初应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年终及时进行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三)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村集体资金的开支和发生经济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的财会制度,执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村集体依照《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组织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和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票据的使用及管理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二)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三)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以及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所占有的份额或股权;

  (四)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五)村集体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六)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村集体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的程序进行,做到账实和账款相符。

  资产清查由镇(街)“三资”办负责组织实施,清理要完整、底数要清楚、产权要清晰、台账要建立、数据汇总要准确,清查结果要向村民公布并报镇(街)备案。

  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及清查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资产,按其类别做好资产登记,建立资产台账。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资产登记内容还包括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资产台账由村集体负责登记,镇(街)“三资”办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有附件2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村集体全体成员公开。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村集体资产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镇(街)“三资”办和村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等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逐项进行登记,建立资源登记台账。资源登记台账由村集体负责登记,镇(街)“三资”办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村集体所有的未实行家庭承包的资源(包括耕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租赁,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村集体资源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的,承包、租赁方案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的,承包、租赁方案通过镇(街)“三资”交易平台公开竞投。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以及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收入要纳入账内核算。

   

  第六章交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处置实行村集体申请,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管理和交易。形成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

  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采用公开协商方式或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依法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召开会议对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民主表决(需表决事项见附件3)。召开民主决策会议时,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代表应列席会议,现场

  提出工作建议,指导监督村集体执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村集体资产资源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符合附件4交易情形之一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土地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必须进入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七章交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村集体资产资源,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易(具体交易程序等见附件5)。

  第三十条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的具体指导和管理;村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有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与镇(街)工作人员到场见证监督。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资源交易的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交易中心或村集体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三十四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及镇(街)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及镇(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确定专人保管。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地方应将电子档案

  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接受各级纪委监委、业务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和村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询问,村集体负责人应在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村集体要建立“三资”经营管理公开制度,接受村集体全体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逐笔逐项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终公布各项“三资”经营管理、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三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第四十一条镇(街)财政所加强会计审核,对村集体“三资”会计核算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镇政府(街道办)报告。

  第四十二条镇(街)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集体“三资”的年度审计和村集体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重大事项审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结束后,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村集体有关人员、镇政府(街道办)、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具体见附件6)。

  第四十四条对检举揭发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27日印发的《XX县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暂行规定》(X委办〔2015〕24号)同时废止。